石伟律师亲办案例
分居起诉离婚
来源:石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4
浏览量:420
案情介绍:

原告陆某1996年12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胡某认识,于1997年3月到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2000年5月生育儿子。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的恶习就渐渐显现了出来,经常赌博、饮酒,在外面欠了很多赌债,有时喝醉了酒回到家就打骂原告,原告经常被打得遍体都是伤,这么多年原告过着这种痛苦的生活。

终于到了2007年春节后,原告再无法忍受被告的打骂,在一个风雨交加的夜里逃了出来,外出打工至今,在这6年多时间里,原、被告从来没有任何联系。实事证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6年多时间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证据的收集与调取

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协助原告调取如下证据。

(1)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开婚姻登记证明(因原告结婚证书遗失),来证明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

(2)到移动公司打印原告这5年来的通话记录单,用原、被告这5年来没有通话记录的事实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3)要求原告提供这几年在外租住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来证明原、被告双方多年来未生活在一起的事实,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4)要求原告提供所打工的公司开具原被告这么多年来不在一起生活的证明,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原告起诉离婚时面临的法律风险:

1、原告在与被告分居的6年时间里,在外打工期间认识了同厂的一个男工,两人相识、同居并于2012年生下一男婴。

法律风险:原告起诉时,可能面临被告追究其重婚犯罪的法律风险。

2、原告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即将被征收,原告在未来的几个月内,将要分到80万元的征地补偿款。

法律风险:如果原告不能在分到征地补偿款之前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那么,原告在几个月内取得的80万元征地补偿款,必定成为原、被告婚姻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被告有权要求分割其中的40万元,这是原告面临的巨大法律风险。

办案分析:

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如果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即便是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已分居两年以上,法院经审理查明,并经过调解,调解无效后,判决准予离婚。如果适用普通程序的话,那就是6个月的审限,即使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是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的话,审限也要三个月时间,这种局面对原告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如果原告征地补偿款的确定及发放是在原、被告的婚姻期内,被告将有权要求分割),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主动与被告协商,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把原告与被告把婚姻关系解除掉,方能维护到原告的最大利益。

办案结果

沟通次日早上9点半钟,我与原告准时来到了法院,看见被告已坐在办公室里。我向法官说明原、被告已经就离婚达成了调解离婚的情况,并向法官说明,原、被告分居已有6年多,原告不了解被告在这段期间对外是否有债务,被告也不清楚原告这方面的情况,所以,为了能一次性彻底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本律师要求在离婚调解书写明“原告陆某与被告胡某在婚姻关系期间的各自产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各自的债权及其他权利由各自享有”,被告对此并无异议,主办法官也同意并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

接下来,书记员依据原、被告口头协议的内容,在不到1个小时的时间里,制作并打印好了法庭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本律师、原、被告分别在以上文书签字后,要求被告按本律师的要求写一份8万元的现金收条,“今收到陈乂娟交来人民币八万元正,作为原告陆某支付给被告胡某这五年来抚养儿子的抚养费的补偿,今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婚姻期间各自所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各自拥有的债权及其他权利,由各自享有,离婚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被告写好收条后,我们当场把8万元现金让被告清点,被告数清后收下,脸上也露出了满意的笑容……,这个离婚案就这样完美的结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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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石伟
  • 执业律所:
    北京佐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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